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擅自將同事照片制成微信表情包,開個玩笑構成侵權

近日,讀者徐茉蘭向本報反映說,她在公司的同事方某未經她本人同意,擅自將其收藏的她的照片制作成猥瑣、庸俗、下流的微信表情包,之后配上低級趣味的文字對外發布。這些照片在微信群轉發后,很快流入社會。由此招來人們對她的嘲笑、諷刺、挖苦。目前,這一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她還因此產生壓抑,生病就醫。

她想知道:方某能否以純屬玩笑、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為由,否認其行為侵權?

法律分析

方某的行為侵犯了徐茉蘭的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從上述規定看,法律并未把“純屬玩笑”“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作為侵犯肖像權的除外條件。本案中,方某未經徐茉蘭許可,利用其照片制作成猥瑣、庸俗、下流的微信表情包、配上低級趣味的文字予以丑化,并在微信群轉發,無論是對可能造成的損害聽之任之,還是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都意味著方某的行為存在過錯。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相關微信表情包流入社會后,已經導致徐茉蘭受到他人的嘲笑、諷刺、挖苦,社會評價被降低,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嚴重影響,甚至生病就醫,已經產生實實在在的損害。對此,方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東岳 法官)

標簽: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