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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餐飲行業變相“最低消費”

“指定消費高價菜”“收取高額茶位費”“景觀位要加收錢”……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等老套路已逐漸少見,但新的收費套路開始露頭。

近日,湖北武漢的李女士在一家餐廳的包間點餐時,詢問是否有包間最低消費及服務費等要求,工作人員表示沒有最低消費限制,但是必須點一份飯店的招牌菜,價位從600元至1000元不等。此外,記者在互聯網平臺看到,多位消費者提到咖啡店等氛圍感較強的餐飲單位會按照不同的空間,設置不同的最低消費限制(據4月12日《工人日報》報道)。

“最低消費”,似乎已成為餐飲業消費“潛規則”,飽受消費者的詬病。但很多時候,多數消費者選擇“不較真”,反而助長了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的底氣,致使最低消費侵權行為屢屢上演。

誠然,餐飲行業屬于市場調節價的范疇,商家享有自主經營和自主定價的權利,但自主定價也不能任性,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和消費者的權益底線。2014年9月,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12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將此類行為納入了監管范疇——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一些地方法規也對此作出調整,比如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關于制止餐飲浪費的決定》,明確要求餐飲經營者明示餐飲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

因此,無論餐飲經營者如何美化“最低消費”的外衣,其本質都沒有改變,實則屬于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違法行為。同時,最低消費意味著抬高了單次消費金額的底線,可能存在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引發過度消費的情況,最終,“最低消費”變成強制消費,成了鋪張浪費的推手之一。

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選擇權”,亟須多部門積極亮劍,打出一套“組合拳”,不讓最低消費成為餐飲行業的“痼疾”。執法監管是規范市場的主要手段,因此市場監管部門要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定期組織執法檢查,及時懲戒違法行為,加大商家違法成本,逐步規范并凈化餐飲行業市場。社會各界也應共同為打造和諧的餐飲消費環境發揮作用。餐飲企業要守法經營,規范定價,商家可以用加收服務費或者設置最低用餐人數等方式替代“最低消費”,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行業協會要積極推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公約,有效制止各種亂收費行為,并持續開展消費教育和宣傳;消費者也應第一時間拒絕餐廳的侵權行為,與餐飲經營者協商解決爭議,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拍下要求最低消費等店堂告示,請求當地消費者協會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介入解決爭議,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如何共促消費公平?這一切都在考量著餐飲企業經營者的智慧,同時也需要政府推出更多惠民利企、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政策,從而給消費者營造一個公平、合理、和諧的消費環境。(楊璐嘉)

標簽: 餐飲行業 最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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