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因工致殘,獲賠六十余萬元
2022-04-12 14:14:26|
來源: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作者:
近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案。法院判決某煤礦賠償萬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長期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624679.4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萬某系農民工,于2016年9月份入職某煤礦工作,從事井下挖煤工作,工作期間,某煤礦一直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及其他各項社會保險。2020年9月份,萬某經醫院確認為職業性煤工塵肺叁期。2021年4月16日,萬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三級。2021年9月萬某因工傷待遇與該煤礦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申請勞動仲裁。萬某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江西省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享受長期傷殘待遇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務工人員因工傷殘,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按本規定享受長期傷殘待遇。”第四條規定:“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務工人員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享受長期傷殘待遇。(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務工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本待遇含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本案萬某系在煤礦務工的農民工,已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傷殘三級,要求某某煤礦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萬某的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上述暫行規定系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基礎上作出詳細規定,兩者并不沖突,萬某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長期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624679.46元。遂作出上述判決。(萍鄉中院 徐晶 朱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