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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七部門印發通知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康勁

甘肅省人社廳等七部門近日印發《甘肅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100%。

《辦法》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按照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也可開立工資保證金保函。施工合同額3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2%的比例存儲,單個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上限最高為1500萬元。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含)以上在建工程,每增加1個工程,新增加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在原存儲比例基礎上下浮25%,但存儲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0.5%。

針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等問題,《辦法》規定,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經辦銀行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辦法》還同時規定,承建工程連續2年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且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應降低存儲比例,降幅為50%;連續3年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且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2年內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應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100%;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增加后不受存儲金額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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