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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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依法保護網絡環境下的名譽權
網絡社交通訊軟件提高了人際交流效率,增加了人們生活和交往的便利程度,但也帶來依法治理的新難題。網絡是一種虛擬生活空間,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法治是互聯網治理的基本方式。網上言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網絡侵權案件經常具有受眾不特定性、受眾廣泛性、侵權人匿名性、侵權后果易擴散性、侵權后果不可逆性等特點。利用網絡社交通訊軟件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益,須承擔法律責任。在單位微信工作群內對同事進行侮辱、誹謗,侵害同事名譽權,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侵權人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等責任方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等合理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負擔。在單位微信工作群內對同事進行侮辱、誹謗,侵害同事的名譽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方面,在單位微信群內的言行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言行的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言行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另一方面,在單位微信群內的言行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須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言行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言行所造成的后果、行為人的獲利情況、行為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網絡法律是一個新興綜合法律部門,網絡空間的法治化治理須公法私法手段協同發揮作用。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主管理責任。公然侮辱、誹謗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甚至犯罪的,須依法承擔公法責任。微信群群主也應履行工作職責,通過發布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甚至解散微信群等措施,制止發生在微信群內的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如果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履行了管理職責,沒有過錯,則不需承擔侵權責任。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應結合微信群的性質、群成員規模、群成員范圍及彼此關系、不法言行的內容及頻率、持續時間、影響范圍、被侵權人的通知求助情況、互聯網群組建立者及管理者對侵權人的不法言行采取的管理措施類型、措施及時性等因素綜合判斷。
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通過網絡典型案件辦理化解和預防網絡矛盾糾紛,使得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網絡空間的廣泛共識、共同追求和行動自覺,營造天朗氣清的網絡生態。
(王雷,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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