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財經 >

【世界新視野】蘇炳添訴網易侵權,體育明星肖像權官司頻繁上演



(資料圖片)


北京時間2023年4月11日,天眼查App顯示,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新增開庭公告,原告為中國著名田徑運動員蘇炳添。蘇炳添因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起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該案將于5月18日在廣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的爭議點在于網易有道樂讀項目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該篇文章中含有未獲蘇炳添授權的賽場照片,目前該文章已被刪除。網易方面表示,將盡可能消除侵權影響并積極配合訴訟。

這已經不是蘇炳添第一次因肖像權糾紛起訴企業。

裁判文書網顯示,南通市通州區碧桂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等企業都曾因肖像權糾紛被蘇炳添起訴,判決賠償金額在2500元至20.5萬元不等。

除了大眾熟知的娛樂圈,體育界也是肖像權侵權的高發區,而相關糾紛的數量往往與體育明星的知名度與商業價值成正比。

以蘇炳添為例,廣州互聯網法院官網顯示,在東京奧運會歷史性闖入百米決賽并打破亞洲紀錄后的2022年,原告為蘇炳添的案件就有38件。

2004年,以NBA選秀狀元身份加盟休斯頓火箭兩個賽季后,姚明起訴可口可樂侵犯其肖像權并最終勝訴。

同年,在雅典奧運會上大放異彩的劉翔被《精品購物指南》雜志侵犯肖像權,劉翔同樣將后者告上了法庭。

我國《民法典》對于肖像權的定義為“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在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同時,《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但對于運動員來說,其肖像權的使用還多了一層特殊性。

我國運動員參加奧運會、亞運會這樣的國際大型綜合性賽事,一般都隨國家隊參賽,平時訓練也大多在國家隊或地方隊,受國家體育總局管理。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505號文件,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不過,運動員本人也有參與商業活動的自由。

據國家體育總局2019年頒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開發活動的意見》,在不影響訓練比賽的前提下,經單位同意,運動員可以自行或聘請專業經紀機構、經紀人,以個人名義從事商業開發活動。

去年在北京冬奧會上表現亮眼的谷愛凌和蘇翊鳴,就早早簽約了專業體育經紀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經紀團隊。

在北京冬奧奪冠后,蘇翊鳴團隊每天都要拒絕掉100個代言邀約,代言檔期已排到一年之后。

谷愛凌則以2100萬美元的年收入在福布斯2022年全球女運動員收入排行榜單排名第三,僅次于大坂直美和小威廉姆斯兩位網球選手。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

標簽: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