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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單方提出簽訂調崗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頭條焦點


【資料圖】

基本案情

王某某自2015年6月起到某醫院從事收費工作,雙方簽訂了兩次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前王某某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醫院不同意,王某某遂向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經調處,該醫院同意與王某某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將王某某調崗至護工崗位,王某某不同意變更崗位而拒簽。醫院即以王某某合同到期拒絕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王某某要求某醫院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提起勞動仲裁。

裁決結果

仲裁委認為,王某某與該醫院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王某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明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醫院也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王某某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該醫院應當與王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醫院單方調整王某某崗位,既未與王某某協商一致,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王某某不符合、不勝任原崗位工作或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據此以王某某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應支付王某某賠償金。

典型意義

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體現法律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的同時,依然賦予了用人單位便利管理員工的權利。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規范用工管理,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充分征求和尊重勞動者的意愿,同時用更有效的規則讓員工保持忠誠度和危機感。另一方面,勞動者要以誠信為原則,及時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增強工作責任感。

(紹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董銀紅 來源:浙江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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