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今亮點!3年倒賣“回流藥”17萬元 被告人獲刑1年半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依法對一起倒賣“回流藥”案件進行宣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22藥品解釋》”)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后,北京市首例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倒賣“回流藥”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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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經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1年12月間,被告人信某在北京市房山區等地,從醫保人員手中低價收購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后倒賣牟利,涉案金額為17萬余元。
房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信某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達1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以懲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法官說法】
享有醫保的人員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實際上是騙取國家的醫保基金,系違法犯罪行為。而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以倒賣醫保騙保藥品為業的不法分子,利用某些醫保人員貪圖“蠅頭小利”偶爾騙購醫保藥品的行為,采取“一對多”的方式從醫保人員手中收購騙保藥品,進而加價銷售,其累計的危害重大,亦是“回流藥”形成產業、市場的關鍵因素,應予嚴厲打擊。
《2022藥品解釋》第13條第1款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12條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信某主觀上認識到部分老年醫保人員買藥的醫保報銷比例較高,繼而前往老年人密集居住的小區散發收藥小卡片,從老年醫保人員手中收購藥品進而加價出售。客觀上,信某手機中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賣藥的老年醫保人員與其存在聯系,醫保局調取的醫保明細能夠證實涉案老年醫保人員開藥記錄存在異常,部分老年醫保人員的證言能夠證實騙取醫保藥的行為模式。
根據現行醫保政策,只有存在具體病癥的病人,才能從醫院開出對應藥品。老年醫保人員本人因確實患病,故在開藥時讓醫生按照最大用藥量開出醫保藥品,或針對同一病癥一次開出多種醫保藥品,但自己只按照較小的藥量服用,或者只服用其中一、兩種醫保藥品,剩余醫保藥品出售。信某從老年醫保人員手中收購藥品就是采取這種行為模式,應當認定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在數額方面,在案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查獲藥品、價格認定結論等證據證明,信某在3年間累計售出的藥品金額達17萬余元。因此,信某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2藥品解釋》刪除了2014年危害藥品安全司法解釋中“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與之相銜接的是該解釋第13條的相關規定,旨在重點懲治倒賣醫保騙保藥品“中間商”,斬斷“回流藥”的產業鏈。
《2022藥品解釋》一方面與新施行的《藥品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設的“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罪”等相銜接,進一步完善藥品經營領域適用刑法的標準;另一方面在體系上通過協調各罪名間的邏輯關系,切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避免輕罪重刑等罪刑倒掛問題的發生。
(佟家伊法官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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