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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父奔喪被辭退”寫入最高法典型案例|微速訊


【資料圖】

工人日報客戶端5月22日電(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民法院高質量服務保障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員工為父奔喪被視為曠工并辭退一案。法院指出,勞動者須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限度與方式亦當善意、寬容且合理。

王某某于2008年4月7日進入上海某物業有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由主管領導審批,連續二天由行政事務部(辦公室)審批,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總裁(總經理)審批;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王某某簽名確認簽收并學習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某因父親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后回老家,請假時間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1月7日,王某某因公司未準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事直至其父于1月12日火化下葬。王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開始上班。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王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請需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但王某某在未經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離職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崗,應視為曠工。即使扣除3天喪假,曠工天數也已達到累計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標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故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該案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判決:物業公司支付王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萬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系最嚴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應審慎用之。王某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辦喪事,既是處理突發的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給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王某某并未達到該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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