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者泄露客戶信息應承擔法律責任 天天熱推薦
原標題:證券從業者泄露客戶信息應承擔法律責任
強化對泄露投資者信息行為的懲戒很有必要。
【資料圖】
5月15日,湖南證監局對某券商證券營業部從業人員李某開出罰單,事由是李某將通過公司系統查詢獲悉的某投資者賬戶信息泄露給他人,證監局決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券商從業人員泄露客戶信息,或非個案。幾年前,筆者有個朋友開通兩融業務、港股通之后,各地投資公司的電話接踵而至,朋友不勝其煩,有相當一段時間搞得電話都不敢接了。很明顯,朋友在券商開戶所留下的聯系電話號碼等信息,可能被泄露或被轉賣了。
在券商從業人員看來,把資金實力比較雄厚的客戶信息泄露給他人,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但正如上面所述,客戶被騷擾電話所困,看見外地電話就拒接,也可能把正常的商業、親朋好友的電話遺漏了。況且,萬一信息落到不良分子手中,這些人也或許對客戶使出電信詐騙等花招。
客戶選擇券商作為交易中介,券商與客戶之間存在信托關系,券商對客戶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為客戶信息保密,是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操守。《證券法》第41條規定,證交所、證券公司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投資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投資者的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不過,《證券法》沒有規定違反該條款的行政處罰措施。
券商及其從業人員為客戶信息保密,要求其在未經客戶同意之前,不可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機構、組織與個人提供客戶信息(除了為了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現實中,還是存在一些券商從業人員泄露客戶開戶信息、賬戶信息的情況,這些信息可能暴露客戶財產實力等隱私,被其他機構用于開拓新的客戶資源,或導致其他投資者采取跟風、打壓股價等相應股市操作。
強化對泄露投資者信息行為的懲戒很有必要。《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了不得從事的行為,第十款為“法律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違規泄露客戶信息應屬該款。《辦法》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本案湖南證監局主要依照《辦法》對李某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54條規定,如果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嚴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者罰則的,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筆者認為,《證券法》對泄露客戶信息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罰則,證監部門可依照《辦法》第54條,處以一定行政處罰,強化懲戒震懾力度。
投資者信息被券商從業人員泄露,招致投資廣告電話騷擾轟炸,明明感覺兩者存在關聯,但自己卻難拿出證據,投資者如何維權也值得思考。投資者沒有調查權,發生疑似信息被券商泄露的行為,可向證監部門舉報,證監部門對投資者反映比較集中的券商,可以按照《證券公司檢查辦法》,采取現場檢查等方式,有針對性檢查客戶信息保密制度落實等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相應行政監管措施、甚至行政處罰。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證監部門認定券商工作人員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為之后,客戶可以券商及其從業人員侵犯隱私權等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一般隱私權的賠償范圍包括“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兩部分。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讓泄露倒賣客戶信息的人員付出應有的經濟代價。
券商從業人員泄露倒賣客戶信息,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刑法第253條對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分別規定了刑責。另外第219條還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了規定,券商從業人員泄露客戶信息涉嫌觸犯該罪。有關各方也要注意追究券商從業人員可能應負的相關責任。(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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