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資訊!教師猥褻兒童后二度犯案,應向第一次不作處理的人員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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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教師猥褻兒童后二度犯案,應向第一次不作處理的人員追責
近日,湖北咸寧中院在審理一起猥褻兒童案中,發現通山縣某小學教師鄧某,曾在2014年因猥褻兒童行為被家長反映到學校。當時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調查后未作處理,又將鄧某調至另一所小學繼續任教。2020年鄧某利用職務便利再度犯案。隨后,法院向該縣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督促其對轄區教職員工從業限制查詢、強制報告制度以及教師資格證監督管理等職責指導落實到位。
教師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會近距離接觸未成年人,如果某些教師行為不檢,極易傷害未成年人。這些年,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從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到2020年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均規定“從業禁止”。2022年11月,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又聯合出臺《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防“大灰狼”混入校園。
發生在咸寧的“男教師猥褻學生被調離任教再犯案”,再次印證了對問題教師實行“從業禁止”的必要性。如果當初鄧某因猥褻兒童行為受到法律懲治,無法再從事教育工作,顯然就沒有再利用職務便利再度犯案的機會。而正因為當初相關教育部門與原學校不作為,導致鄧某“一犯再犯”,讓人感到遺憾。
盡管在如今法律政策已經完善的情況下,鄧某或類似鄧某這類“流氓教師”,很難再有從業機會和作案機會,但法院仍向通山縣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督促其對轄區教職員工從業限制查詢、強制報告制度以及教師資格證監督管理等職責指導落實到位,確保轄區內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這表明法院對這類問題比較重視。
其實,除了建議教育部門落實“從業禁止”規定外,還應該建議追究或者直接追究當時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調查后未作處理的責任。因為“鄧某調至另一所小學繼續任教”并不是真正依法處置,更像是在變相保護鄧某。
雖然鄧某猥褻兒童行為發生在2014年,但2009年版的刑法已經規定了強制猥褻罪,第三款還寫明,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另外,在2014年1月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中,明確要求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強制猥褻當然可以被評價為性騷擾,而教育部門和原學校調查后未作處理簡直令人匪夷所思。
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縱容鄧某,兩單位都是不作為且失職的。因此,既然已發現當時未作處理,且鄧某再次犯案與之前有關,有必要追究當時責任人的責任。
無論是原學校還是當地教育部門,都應該嚴格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教師法律規定,鑒于當時未落實相關職責并在今天造成不良后果,就應該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秋后算賬”,不管其今天是否退休,該追責的要追責。如此,相關規范和法律才不會淪為擺設,未成年人權益才能獲得真正保障。(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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