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為職工繳納社保 公司承擔醫保費用
前不久,職工王女士訴所在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致其看病多花錢一案,在北京市密云區法院西田各莊人民法庭開庭。王女士要求公司承擔其花費的3萬余元醫療費,但僅有一部分獲支持。
案件回放
(相關資料圖)
2021年6月13日至12月31日,王女士入職公司從事銷售業務。在職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間,王女士因病先后到醫院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3.1萬元。
“因為沒有醫療保險,看病產生的費用都是自費。”為此,王女士她向密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間的醫療費費用,但未得到全部支持。
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王女士將公司訴至密云區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核算,如果公司為王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其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符合報銷條件金額為14881.13元。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將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對于勞動者發生的醫療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據此,經辦法官認為,公司未為王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王女士在2021年12月產生的醫療費應由公司承擔。現王女士要求公司給付2021年12月發生的醫療費,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以醫療保障局核算金額為準。
王女士于2021年12月31日離職,公司沒有為其繳納2022年1月之后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法院認為,王女士要求公司給付2022年1月1日后發生的醫療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部分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據《社會保險法》第22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結合本案,密云區法院法官助理李嬌表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義務。職工醫療保險屬于預繳保險費性質,不能通過事后補繳保險費而享受保險待遇。因此,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導致職工患病就診時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該經濟損失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職工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中屬于醫保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據勞動午報消息 勞動午報記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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