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頭條!買房“送”精裝修真的是白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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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周先生夫婦對某預售商品房項目非常感興趣,認為很適合自己家庭今后的生活,有心要購買其中一套住宅。加之,開發商宣傳“賣房就送精裝修”,使夫婦二人更是心動,經過家庭會議商量,作出了買房的決定。于是,夫婦二人便與開發商簽訂了書面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承諾向買受人“贈送精裝修”。裝修工程由開發商發包給某裝修公司進行。
過了一段時間,離約定的交房時間比較近了,夫妻二人便去現場看看裝修施工進展。到現場一看才發現,屋內曾因施工不當漏水,導致部分已完成的裝修成果損壞。夫婦二人馬上找到開發商交涉此事,經協商,開發商答應進行重做或翻修。
重做需要時間,雖然工程結果尚好,但這一翻修和整理,導致實際交房時間比合同約定晚了大半年。周先生夫婦認為自身的權益因開發商違約而受損,便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各種費用共計十萬余元。開發商認為,這精裝修本身就是免費贈送的,且已經修整完畢并交付,其不應再承擔其他任何賠償責任。那么,周先生的主張會得到法律支持嗎?開發商的答辯又有道理嗎?
律師解答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周先生夫婦認為,不論什么原因,逾期交房,就應當承擔責任,包括賠償這期間因無法按時入住新房產生的租房費用等。開發商則認為,裝修本身就是免費贈送的,怎么還能由此引出責任呢?由此可見,在本案中有兩個問題必須弄清楚。一個是,開發商是否構成違約?另一個是,這種在購房合同中“贈送”的精裝修是否是沒有任何條件的,是否是純“白送”。
我們先看第一個問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簿褪钦f,不能依照約定履行合同的免責事由,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抗力。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庇纱丝梢?,裝修因施工不當導致漏水而返工并不屬于不可抗力,那么,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開發商就要承擔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再來看第二個問題。雖然在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中,以及在雙方正式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這精裝修都是“贈送”的。但我們仔細看雙方這個交易的事實可以看出,這精裝修雖然沒讓周先生夫婦支付裝修費即對價,但并非完全是無條件的,而是附有一定的條件或義務。這義務就是簽合同并按時支付購房款。如果周先生夫婦不做這些事,開發商也不可能送裝修?!睹穹ǖ洹返诹倭粭l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開發商贈與的精裝修,就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笨梢姡浥c的精裝修在交房前因施工不當受損,開發商本身就應依法承擔責任,這不能成為其違約的免責事由,其應為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天津美大律師事務所 丁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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