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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微動態丨員工超40天沒表示反對 不能視為同意調崗降薪


(相關資料圖)

編輯同志:

一個多月以前,公司以經營需要為由,口頭通知對我進行調崗降薪,我既沒有表示同意,也沒有表示反對,但因一職難求不得不到新崗位上班。如今,我要求回到原崗工作恢復原工資待遇,公司卻以我超過40天未表示反對調崗,應視為已經同意調崗降薪為由拒絕。

請問:這種情形可否視為我同意調崗降薪?

讀者:沈萍萍

沈萍萍讀者:

公司不能按你同意調崗降薪處置此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規定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是,本案中你所在公司事先根本就沒有與你協商,更不用說達成一致。即使按照你是否已經通過沉默的方式同意調崗降薪,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沉默原則上不能視為意思表示。明示是指通過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默示是指由行為推斷的意思表示,如點頭進行承諾。沉默是指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故又稱“不作為的默示”,單純的沉默并不構成承諾。

本案中,你當初既沒有表示同意,也沒有表示反對,此后持續超過40天未提出異議既不屬于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屬于以自己的行為作出的默示,恰恰符合沉默特征,因而不能視為已經同意調崗降薪。

廖春梅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標簽: 調崗降薪 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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