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簡訊:“緊急簽字”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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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緊急簽字”不擔責
村民郭某在伐樹過程中被樹木砸傷,傷情嚴重,需簽字立即實施手術,在無法聯系到家人情況下,村委會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治療結束后,郭某遺留偏癱殘疾。郭某以河南省夏邑縣某醫院和商丘市某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由起訴,要求上述兩家醫院賠償損失。法院認定夏邑縣某醫院對郭某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判決該醫院賠償郭某各項損失共計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沒有經過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術單上簽字,起訴要求杜某承擔賠償責任共計1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郭某訴訟請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縱觀報道可知,醫院因為在診療郭某的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故承擔了一定賠償責任。郭某由此便認為村主任杜某未經同意在手術單上簽字,對于醫療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法律上因果關系為由進行索賠。而法院嚴格依照法律,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裁判,既闡釋了緊急救治不擔責這一法律常識,也讓敢于救助他人的好人沒有后顧之憂。
郭某要求杜某賠償的理由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因為沒有杜某的簽字便不會有醫院的治療,同時也不會有診療過錯。但其做法既讓仗義者心涼,也是對法律的曲解和誤讀。根據民法典,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人們在緊急情況下救助他人的,即便給受助人造成損害,也無須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過錯。該規則完全契合社會常識和人之常情,要知道,看到他人面臨危難之時,能夠出手相助已經需要鼓足勇氣,甚至面臨著極大風險,本就不該過于苛責。
那么,村主任杜某在郭某受重傷又聯系不上家人的危急情況下,敢于簽字同意搶救已經是非常“仗義”的見義勇為了,再讓其對郭某的損害承擔責任顯然極不合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否則,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可見,民法典明確賦予緊急情況下醫護人員對患者的緊急救治權,無須患者或家屬簽字即可搶救。也即村主任杜某的簽字與郭某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為醫院在緊急情況下經負責人簽字后也可直接實施搶救,杜某的簽字只是免除了繁瑣的中間環節。相反,要是沒有杜某的簽字,還會耽擱對郭某的搶救時間,郭某極有可能受到更大損害。
人民法院保護善行義舉,符合樸素的是非觀、善惡觀和正義觀,有利于激發更多人的救人熱情,讓救助他人的傳統美德得以發揚傳承。(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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