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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報】入職時約定兩年內懷孕要辭退?律師: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協議”無效


(資料圖)

入職前被簽訂協議兩年內懷孕將被辭職或降薪,這樣的協議究竟合不合法?近日,28歲陳女士來到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求助。據陳女士介紹,2020年她入職某家公司,可在入職前被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協議,協議寫明“兩年內懷孕會被辭退或降薪”。現在,陳女士由于懷孕被公司以其他理由辭退,她詢問是否可以投訴或提勞動仲裁?目前,在律師和社工的幫助下,陳女士通過勞動仲裁獲得賠償,該事情已經得以解決。

律師:“協議”違法,無效!

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志愿者律師梁穎珍表示,陳女士所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允許辭退。《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孕期辭退女員工屬于違法辭退,企業需要支付二倍賠償金。”梁穎珍表示,如果企業要降薪,就需對降薪的理由進行舉證,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而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以陳女士違反了該協議而對陳女士進行降薪或者辭退,那么,陳女士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及賠償金。目前陳女士已經通過勞動仲裁獲得賠償,該事情已經得以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公司在孕期辭退女員工,屬于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公司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梁穎珍還介紹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她表示,經濟補償為“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年限”。而在工作年限中,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社工:遇“限制生育”行為可依法維權

廣州市婦聯萬事興維權綜合服務中心社工表示,用人單位比較常見的“限制生育”行為通常是在勞動合同、員工守則、勞動規章等文件中進行約定。“當員工遭遇企業違法限制其權利的情況,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撥打12333(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社工介紹道。此外,員工需要保留好證據材料,以便后續舉證使用。

(據南方工報 消息 楊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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