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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老板與員工虛構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26萬余元


【資料圖】

合肥中院判決駁回訴請并將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檢察日報訊(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梁新鵬)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存在虛構交通事故事實情形,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請,并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11月1日,胡某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21年4月7日,陳某駕駛機動車在某廠房大院內行駛時,因未注意觀察,不慎撞上廠房門口的紙堆,紙堆砸到胡某,致胡某受傷。事后公安機關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經鑒定胡某構成九級傷殘。胡某遂以陳某及承保案涉車輛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之訴,索賠26萬余元。一審庭審時,陳某出庭對“交通事故”事實予以認可,并稱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元商業三者險,胡某的相關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一審法院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等證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胡某損失25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合肥中院在審查案件事實時發現,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出具時間距離胡某陳述的“交通事故”事實發生時間有一個多月,且主要依據為事故當事人及證人的證言,依據明顯不足。胡某受傷嚴重,但胡某與陳某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日并無報警及告知保險公司。同時,胡某與陳某在一審訴訟中均認可“事故”當天胡某系在陳某經營的廠房里從事保潔工作,可見雙方存在一定的利益關系。加之整個訴訟過程中陳某對胡某主張的事實及賠償金額均未提出實質性異議,甚至不做抗辯,缺少一般訴訟的對抗性。上述情況明顯不符合常理,承辦法官認為這起“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嚴重存疑。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承辦法官多次與交警部門溝通,并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經過核查,交警部門最終撤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合肥中院審理后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佐證,未能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胡某主張的侵權事實不能成立,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胡某全部訴訟請求,并將涉嫌虛假訴訟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目前,該案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

標簽: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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