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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看點:僅憑指紋打卡記錄 不能確認遲到早退


(資料圖片)

編輯同志:

我所在公司近日以指紋打卡記錄為憑,認定我兩個月來遲到、早退21次,并依據其規章制度及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決定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在打卡記錄系公司單方制作,未經過我確認,且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確認記錄真實性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讀者:韓茜茜

韓茜茜讀者: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一方面,指紋打卡記錄不能作為認定你遲到、早退的唯一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其中,電子數據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指紋打卡記錄由于具備相應特征,無疑屬于電子數據的一種。但是,這并不等于說指紋打卡記錄可以當然地達到其所證明的效果。因為,但凡證據都應當同時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客觀性是指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指紋打卡記錄的證據效力與否,同樣應當審查其客觀性。

正因為指紋打卡記錄具有可以人為修改的特性,所以,決定其在取證方式、取證過程、取證內容的保存等諸多方面有著特殊要求。司法實踐中,可以采納的指紋打卡記錄包括:雙方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其真實性做出保證的;以推定的方式可以認可其真實性的;經適格專家鑒定未經修改的。

本案中,你不認可公司提供的指紋打卡記錄,意味著公司與你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指紋打卡記錄的客觀性上。而公司無法滿足證據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要求,那就意味著其不能完全證明你具有公司制度規定的或勞動合同約定的企業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據此,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那就意味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顏東岳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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