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虛擬數字人要有合規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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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運用虛擬數字人要有合規思維
近日,兩則與虛擬數字人有關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一則是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國內率先就一起涉及虛擬數字人的侵權案件作出判決,在司法上認可了虛擬數字人從形象到具體表達中所蘊含的權利;一則是有用戶用人工智能生成知名歌手的聲音,然后以AI歌手為噱頭對海量音樂作品進行翻唱,引起法律爭議。由此可見,虛擬數字人的背后,無論是人物形象的來源還是作品表演的傳播,都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權利體系和法律關系。
隨著Web3.0時代漸行漸近,人工智能和CG建模技術快速迭代,虛擬數字人已從完全原創的虛擬形象,逐漸發展到可以根據真人動作捕捉來建模塑造,并已在影音娛樂、電商廣告帶貨和虛擬社交等多領域創造了驚人價值。目前,國內外互聯網巨頭都已在該領域全面布局。有統計數據顯示,我國虛擬數字人市場規模已經達到一百余億元,周邊市場更是超過了千億元的量級。但隨著元宇宙產業商業價值的凸顯,相關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
首先,從外部形象看,虛擬數字人與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和民法典中的肖像權存在關聯。虛擬數字人的特點之一,在于全方位模擬人的形象,包括但不限于肖像、表情、服飾搭配甚至聲音。如果人物形象為全新設計,那么該虛擬數字人可能構成美術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人物形象是基于特定自然人建模完成的數字分身,那么該虛擬數字人則涉及對真實人物肖像的使用,需要獲得肖像權人的許可。近期在數字音樂領域興起的AI歌手,由于其聲音源自人工智能對真實歌手有辨識度嗓音的高度模仿,也落入我國民法典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范疇。所以未經許可使用虛擬數字人的形象,除可能侵犯虛擬數字人作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外,還涉及民法典中的肖像權、隱私權等相關權利。
其次,從內容使用看,虛擬數字人的表演廣泛涉及被表演內容的諸項著作權和鄰接權。利用AI歌手在互聯網平臺上翻唱的行為,包含了對詞曲作者音樂作品、錄音制作者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應在事前取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如果虛擬數字人還通過參與視頻錄制并加入了舞蹈和朗誦一類的表演,那么其中就不僅有對舞蹈作品、文字作品等保護對象的表演和信息網絡傳播,還會涉及參與動作捕捉的真人演員所享有的表演者權。
在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期宣判的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中,被告不但未經許可在短視頻平臺上使用了他人制作的虛擬數字人,還直接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了虛擬數字人參與的視聽作品,可能全面構成對視聽作品、美術作品、錄像制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表演者權的侵害。實踐中不少動畫片的動作場景,就是通過動作捕捉生成虛擬數字人的方式呈現,其他影視劇中模仿借鑒,就落入到侵權范疇中。
元宇宙產業的繁榮,需要以合規行使權利為前提。針對這些受保護的對象和權利,相關主體應在制作和傳播兩個環節明晰權利歸屬。在制作環節,虛擬數字人參與的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背后其實是表演者和制作方的創造性勞動,虛擬數字人作為數字化的視覺形象,本身不可能享有任何權利。所以在制作環節,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動作捕捉的表演者和所表演內容的著作權人之間,應該就制作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權利予以明確約定,避免日后出現權利歸屬上的糾紛。在傳播環節,如需使用他人制作的虛擬數字人及其參與的視聽作品,同樣需要向相關權利人獲取授權。由于虛擬數字人涉及著作權法和民法典中的多項權利,使用者還應確認不同權利的主體,方可規避侵權風險。
另外,平臺方也應針對明顯的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目前已有短視頻平臺發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平臺規范暨行業倡議,要求發布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用戶以特定方式幫助其他用戶區分虛擬和現實,并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作、發布侵犯知識產權或人格權的違法內容,體現了平臺方對虛擬數字人合規發展的重視。如果制作方、使用方和平臺方都能夠于事前明確約定虛擬數字人的權利歸屬和使用范圍,那么將給元宇宙產業的下一步發展盡可能掃清法律障礙,使人工智能技術迭代釋放的產能得到更為充分的發揮。
(作者:熊琦?系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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