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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止“查手機聊天記錄”任性行為須法治亮劍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原標題:喝止“查手機聊天記錄”任性行為須法治亮劍

日前,某公司在例會上以“找內奸”為由,提出要查看員工手機,原因是有人泄露公司組織架構和人員信息。員工們迫于無奈接受了檢查。但沒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機。這次林女士拒絕配合,公司卻以此認為她就是“內奸”,強行將其辭退并拒絕給予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辭退理由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嚴重失職,達不到公司崗位要求”云云,而據(jù)當事人透露,她入職期間并無上述行為。換言之,其被強行辭退理由未必站得住腳。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來,真問題在于,“莫須有”理由背后真正導因,乃是林女士拒絕配合再次查看手機。

問題來了,勞動者不讓查看手機是否等于“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答案是否定的。一則,二者性屬兩個范疇,原本風馬牛不相及;再則,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此權。也就是說,勞動者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訊錄均屬個人信息之私密信息,用人單位無權查看。性屬公司“家法”的任何內部規(guī)章制度,都不能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哪怕“家法”中寫進相關規(guī)定,也不具任何法律強制效力。

用人單位任性檢查勞動者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等做法,侵犯了勞動者個人信息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隱私,理應受到法律追究。與當事公司主張相反,如若無證據(jù)支撐其辭退理由,僅因勞動者不配合查看手機微信而為之,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反過來還需支付當事人賠償金。用人單位理應明曉的法律常識是,其未經(jīng)同意收集的員工個人微信聊天記錄,不會作為法律證據(jù)被采信,之前已有過擅自恢復勞動者已刪除聊天記錄被判違法等判例。看來,已申請勞動仲裁的林女士勝算不言而喻。

時下,類似“查手機、恢復聊天記錄”之類任性行為,并非孤例。依法喝止之,當然不能僅僅滿足于正義個案正義,更需亮出法治達摩克里斯之劍。一方面,勞動者遇到類似侵權行為時,應像本案當事人一樣,自覺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為自己“討說法”;再一方面,更須自頂層立法層面入手,厘清界定用人單位收集處理員工信息行為之邊界,同時加強勞動行政監(jiān)察執(zhí)法拓寬救濟渠道。一句話,不給任性用人單位留下法律規(guī)定銜接之間模糊空間,讓任性者“不敢越雷池一步”。(陳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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