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簡訊:遭遇職業傷害 職工如何有效維權?
近日,讀者陸先生反映,自己在物業公司擔任維修工,去年2月工作時因為“水泥灰進眼”“搬運200斤的金屬板”導致右眼視網膜脫落。然而,在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中,右眼視網膜脫落并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對此他產生了很大疑惑:“醫生都說,搬重物會導致視網膜脫落,這是工作時受的傷,為什么就沒有關聯性呢?”
【資料圖】
職工自述
工作時受傷 眼睛看不清了
陸先生在一家物業公司擔任維修工,和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且正常繳納社保。據陸先生描述,去年2月28日上午九點多的上班時間,自己在公司大樓前的廣場上對地磚進行維修作業,水泥灰碎屑被風吹入了右眼,他還搬動了一塊200斤的鋼板。隨后,陸先生清理了眼睛里的水泥灰,仍然出現了右眼干澀、模糊、看不清、黑影等情況。在休息了一晚上后,眼睛的情況依舊沒有好轉,陸先生于次日前往醫院就診。
陸先生說,就醫后,醫生診斷其“視網膜隆起脫落”;隨后辦理轉院,完成了手術治療,但視力一直沒有恢復,右眼有異物感,看事物還是有畸變、模糊等。
受傷發生后,去年6月,陸先生向人社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并請同事、領班作為人證,提供了有關醫院的就診報告等。人社部門的工作人員前往工作事發地點調查,并對陸先生做了筆錄。去年9月,人社部門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右眼結膜炎”予以了工傷認定,而對“右眼視網膜脫落”并未予以認定。
陸先生證據收集時的聊天記錄和照片。
記者調查
醫學咨詢意見書認為 傷情關聯性輕微
記者查看了陸先生提供的筆錄,人社部門表示,陸先生的傷情未被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受理,改由委托該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咨詢。在其出具的《醫學咨詢意見書》中,認為:“水泥灰”導致“右眼結膜炎”的關聯性“有直接因果關系”“參與度75%—80%”;“搬運金屬板”導致“右眼視網膜脫落”的關聯性“有輕微作用”“參與度≤15%”。
根據該意見書,人社部門給陸先生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右眼結膜炎”為工傷。而“右眼視網膜脫落”并未說明。
陸先生去年3月的醫院入院報告。
職工產生疑惑 提起行政訴訟
“醫生也說搬重物可能會導致視網膜脫落的情況發生,而且這個《醫學咨詢意見書》是否權威呢?為什么不是司法鑒定呢?”陸先生表示,自己對工傷認定的結果并不認可,自己主要受傷的是“右眼視網膜脫落”,“參與度≤15%,就不能認定。”
陸先生表示,如果對于“右眼視網膜脫落”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自己需要承擔3萬多元的醫療費,無法獲得相應的保險和補償。
此后,陸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認定“右眼視網膜脫落”為工傷。截至發稿,一審結果尚未宣判。“如果一審結果不好,我想請工會的援助律師幫幫我。”
陸先生去年6月向人社部門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專家解讀
針對工傷維權的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理事張佶,他就陸先生遇到的問題以及其他常見的工傷維權事項,作了解答。
工傷認定申請證據材料注意針對性
問:在陸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過程中,為何是由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醫學咨詢建意見書》,而不能直接去做司法鑒定?
答:就本案而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陸先生向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有權在對工傷與疾病的關聯性等情況發表鑒定結論。也就是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有權甄別,職工目前的傷病情況與工傷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哪些傷殘部位與工傷事故具有因果關系等問題發表專業意見。
因此,本案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醫學咨詢意見書》,可以作為行政部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依據之一,是符合相應法律法規的規范的。
而根據《上海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因此,司法鑒定一般是發生在司法訴訟過程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一般不發生在具體行政行為中。
問:如果當事人認為《意見書》采納證據材料不充分,該如何補充相關材料,并知曉其公正性?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因為《意見書》采納證據材料不充分,導致其對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內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補充相關材料作為證據提交。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依據相應的證據材料,向法庭申請重新進行工傷的司法鑒定,法庭將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準許開展司法鑒定。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定要有針對性地提交有關證據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觀點。如,本案中,對于“右眼視網膜脫落”的原因若存疑,陸先生可以就此問題,在訴訟中提交有關的醫學證據、鑒定材料等。
問:工傷認定中,醫院的病情診斷、治療措施等,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材料提交?如果可以,當事人應該如何收集此類證據材料?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因此,醫院的病情診斷、治療措施等,當然可以作為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提交。若傷情比較復雜,或在治療期間存在變化發展的情形,在提交工傷認定時,應當盡量提交完整的病情診斷、治療措施的材料,用以充分說明治療的過程,傷情的發展以及目前的身體器官狀況。
問: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如果出現病情加重,應當如何認定?
答:當事人應當向工傷認定行政部門提交能證明病情加重系工傷導致的證據材料,既可以是醫療機構相關的診斷材料,也可以是相關專家的意見等。工傷認定行政部門則根據職權進行審核調查,其中也包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進行專業咨詢,專業咨詢的結論可以作為做出工傷認定的依據之一。
問:如果增加受傷部位和傷情,如何申請追加認定,有無時效性要求,有哪些程序性做法?準備的證據材料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自己生效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在實踐中,工傷的受傷部位一般是指在工傷發生后直接受到傷害的部位,傷殘情況嚴重的可能發生,但受傷部位增加情況則相對較少。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發生了工傷部位增加的情況,則應當提交新增受傷部位與原發受傷部門存在必然發生發展因果關系的證據材料,根據《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醫學咨詢意見書》。
及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問:在發生傷害事故后,建議用人單位的積極做法有哪些?
答: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注意三項法定要求:一是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二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均是法定要求,是否屬于工傷,是由工傷認定的行政部門來判別的,既不能由單位來判別,也不由勞動者個人來判別。否則,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問:勞動者受傷后的醫療期如何確定?回到工作崗位后,是否可以以傷情恢復為由,拒絕一些工作安排?
答:工傷的治療期間,稱之為“停工留薪期”。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回崗上班后,安排何種工作,一般應當結合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原則上可以回原崗位工作,身體條件不能回原崗位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其他適當工作。
積極參保維護新業態勞動者權益
問:如果勞動者屬于新業態勞動者,其間發生職業傷害該如何維權呢?
答:這里主要是指新業態模式下的一些包括靈活就業等非標準勞動關系下中存在職業傷害。本市在國家人社部的指導支持下,于2022年9月頒布實施了《關于做好本市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22〕14號),明確要求對于用工靈活、流動性大的基層快遞網點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已取得本市郵政管理部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基層快遞網點,可直接為快遞員辦理優先參保;在本市郵政管理部門進行快遞末端網點備案、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基層快遞網點,由該網點所屬的具備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資質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企業代為辦理優先參保,承擔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責任。即,為基層快遞網點使用的靈活就業的快遞人員可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
問:如果雙方是勞務關系,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呢?
答: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發生因雇傭而產生的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應當適用《民法典》,具體而言,可以粗略分了幾種情形: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民法典第1193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若發生上述情況,勞務提供方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勞動報 劉振思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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