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信息:員工下班“不走尋常路” 摔傷醫療費用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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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吳安娜 金山網記者 董禮
金山網訊 近日,丹徒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起因是員工急著下班回宿舍休息而“不走尋常路”,從離地三米高的二樓窗口跳下導致自己受傷,而對此,公司認為其不僅不屬于工作原因受傷,而且存在自殘的故意。
原告小海是原丹徒區某水會的工作人員。2018年10月27日早上6點左右,上完夜班的小海想離開休閑中心回宿舍睡覺,因見大門上鎖遂從二樓過道窗戶跳下,將腳摔傷。事后,水會經營者數次變更,并在2020年9月注銷了工商登記,小海遂于今年1月將水會經營者趙某、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賠償款6萬余元。
對此,被告辯稱:原告小海并非在上班時因工作原因摔傷,其跳樓的時間為上午6點多,而水會的上班時間為下午2點至凌晨1點,原告自行跳落,應當自負全部過錯責任。且水會內部有員工睡覺休息的地方,此前原告也常夜宿于此。事發當天無人阻止原告正常出入,大門上鎖但并未反鎖,員工都知道鑰匙放置的地方,可以自行開門出去,水會內部也有值班人員以及值班人員的電話號碼。除了上述辦法,原告離開水會回宿舍還有兩種能確保安全的方式:水會一樓至二樓的中間樓梯平臺處有距地面1米高的窗戶可以打開后跳出去;頂樓也有安全通道可以走出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受傷時間為民法典實施前,故應適用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則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改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案中,原告受傷事故發生時,水會經營者為被告趙某,之后經營者雖經數次變更且注銷了工商登記,但不影響其應承擔在經營該個體工商戶期間的相關責任。
至于責任份額問題,法院則認為,原告小海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或應知在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從三米左右的高處向地面跳躍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卻仍罔顧危險而從二樓窗口跳下,自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自負主要責任;被告趙某在經營水會期間,疏于對在該場所內工作的員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且未對存在安全風險的窗口采取封閉措施,在下班后經營場所大門關閉的情況下,員工出入存在通行不便問題,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存在一定過錯。
最終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負80%的責任,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法院核定為53726.28元。因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已支付給其5000元,故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趙某支付原告5745.26元。
法官提醒:日常工作中,雇主一方面應注重對雇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要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排除工作場所危險。如對員工人身安全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注意義務,雇主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對于勞動者而言,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自覺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