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快報:“快遞員簽勞動合同”入法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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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快遞員簽勞動合同”入法有示范意義
7月5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廣州市快遞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其中明確,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得以簽訂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等形式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7月7日中工網)
當下,快遞員群體已成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快遞員群體的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因與傳統勞動用工模式不同,產生一系列新的問題。而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者權益最重要的“護身符”。在轉包、分包、承包、委托等多種經營模式并存的情況下,因勞動關系復雜,快遞行業成為勞動合同缺失的“重災區”。
從法律層面來說,快遞員、外賣小哥、網約車司機等均屬于平臺用工,也是零工經濟發展的一種新形式。我國勞動合同法頒布之時,還未存在或只零星存在平臺用工。現行勞動合同法中所涉及的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都不能適用于平臺用工勞動者。平臺企業如果沒有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僅薪酬待遇、健康安全等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出現糾紛時與平臺對簿公堂,因“不完全勞動關系”也難以維權。
2021年7月,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和相關方面共同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包括明確新業態勞動者法律地位,探索勞動基準等方面的權益保障問題?!稐l例(草案)》正是對國家層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一種回應,明確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翱爝f員簽勞動合同”入法,不僅有利于“快遞小哥”的權益保障,也為其他新業態提供了標本和示范。
前述多部委文件中提出,根據企業用工形式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就業方式不同,明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條例(草案)》則給出了明確界定,快遞行業屬于前述文件中“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于是有了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而不存在“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同時明確,快遞企業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且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總之,廣州“快遞員簽勞動合同”入法,具有積極示范意義。如何規范平臺用工,推進新業態健康發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需要法律及時跟進,予以明確界定。(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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