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焦點速看:單位裁員須依法 任性而為風險大


(資料圖)

2014年初,譚某入職一家地產開發公司從事營銷工作。2022年2月,公司以房產市場持續低迷、單位無新增業務為由,將包括譚某在內的多名員工裁減并解除勞動合同。

譚某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認為公司未與職工充分協商即進行裁員,要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辯稱,其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情形,屬于無過失性辭退,不同意其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定公司的單方裁員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于近日判決公司向譚某支付賠償金。

說法

用人單位在遇到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時,可以對本單位人員進行裁減,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裁員不能“隨心所欲”、想裁就裁。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變化,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形成的不可抗力。二是受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導致用人單位遷移、資產轉移或者停產、轉產、轉(改)制等重大變化。三是特許經營性質的用人單位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本案中,公司所稱“市場低迷”“無新增業務”并不屬于上述情形,因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中,企業裁員需具備哪些條件?違法裁員將面臨怎樣的風險?勞動者又該如何維權呢?

首先,企業裁員需滿足法定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需具備以下4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二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四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想裁員必須舉證證明其滿足以上條件之一,而不是口頭說明企業有這些情形就可實施人員裁減。

其次,經濟性裁員應遵循法定程序。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需經過下列步驟:

第一步,時間和人數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企業裁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減人員既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員總會給職工造成收入來源、生活質量等方面的負面影響。因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對裁減人員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關于裁減人員的數量,需達到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時才可啟動裁員程序。少于該人數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二步,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步,向當地人社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人社部門的意見。

第四步,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三,六類人員不得裁減。經濟性裁員并非用人單位想裁誰就裁誰,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企業在裁員時不得裁減“老、弱、病、殘”員工,具體包括:(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部分勞動者應當優先留用。法律不僅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裁減的勞動者類型,還規定了應當優先留用的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應當在裁員時優先留用。裁員后,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6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對職工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如果員工想留下來繼續工作的意見被單位拒絕,員工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賠償金。當發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其中,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適用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獲得賠償金后,經濟補償金不重復支付。

(據勞動報消息 張兆利 律師)

標簽: 勞動合同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