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售假被判三倍賠償
“以案說法”
人民日報記者 張璁
【案情】楊某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布二手“某品牌無線耳機”的交易信息,稱該無線耳機系其外出旅游時在官方專營店購買其他數碼產品時贈送,全新正品,低價轉讓。
高某獲知該信息,向楊某確認該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與楊某達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機后,發現該無線耳機系假冒產品,認為楊某銷售行為構成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楊某返還已支付的購物款并承擔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銷售的“二手商品”確系假冒產品,且楊某短時間內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以同樣宣傳方式已銷售同款無線耳機40余筆,交易金額超5萬余元。法院認為,楊某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假借出售個人閑置物品的名義長期從事經營性銷售活動,并以虛假宣傳的方式銷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訂立合同,形成交易,楊某行為應認定為商業性經營行為,其行為構成銷售欺詐。高某主張楊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法院應予支持。故判令楊某退還高某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并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說法】近年來,個人閑置物品的網絡交易日漸增多,交易人數、交易量發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的出現,促進了社會個人閑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榮,然而有的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中銷售者發布的商品魚目混珠,侵害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法官表示,對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生的交易,買家權益受到損害,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銷售者承擔經營者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從促進全社會個人閑置二手物品線上交易健康、規范、有序發展,以及平等保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對網絡二手市場的交易主體進行區分,應在綜合考慮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及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下,合理將長期從事二手交易營利活動的銷售者界定為經營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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