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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能擅自增加員工工作量

【案情介紹】

王某于2017年入職某紙業公司從事送貨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王某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6天,月工資5500元。2021年6月,某紙業公司裁掉一名送貨員工,在未與王某協商的情況下,安排其在日后的工作中承擔該送貨員工的工作任務。王某認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每天工作時間至少延長3個小時以上,故拒絕上述安排。公司依據員工獎懲制度,以王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王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那么,某紙業公司能否擅自增加王某工作量,王某可以拒絕嗎?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未經變更,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特別是涉及工作時間等勞動定額標準的內容。

本案中,王某與某紙業公司已經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及工薪待遇等內容,而某紙業公司在實際工作中,擅自減掉同一崗位上的員工,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王某的工作任務,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了關于“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已構成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因此,王某有權依法拒絕上述安排。公司以王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用工的自主權,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應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如果是合理的工作安排,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完成而無需加班的,即便工作量有一定的增加,但勞動者仍應接受。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宮祥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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