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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養老“未雨綢繆”,如何自行選定日后監護人

年屆67歲的我,雖然積蓄不菲但卻疾病纏身,出于擔心自己沒有行為能力后無人照料、被他人侵奪財產,我想趁自己清醒時未雨綢繆,選定一名信得過的人,作為自己完全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

請問:這樣做可行嗎?

讀者 肖某香

肖某香讀者:

你可以現在自行選定日后的監護人。

這里涉及事先監護又叫意定監護,指的是被監護人在自己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清晰真實的意思表示之時,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商定在自己完全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由該監護人全權負責自己的人身、財產權益。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即我國法律對事先監護持肯定態度,允許被監護人“未雨綢繆”,早早選定、確立自己的監護人,避免違背自己意愿的人成為監護人乃至侵害自己的各項權益。其要件為:主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協議要經過被監護人和監護人的共同協商;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民法典第34條還指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即事先監護確定的監護人必須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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