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推薦:法規不能隨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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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規不能隨意解讀
鄞州區潘火街道世紀花園社區的徐女士是位熱心人,年輕時從事過審計工作,近日,當她得知自己所住的世紀花園小區,第三屆業委會解散,一些項目審計需要人員支持,本著發揮余熱的心態,她報名參加審計工作。但世紀花園社區的工作人員告知她:你的名字不在房產證上,不算是小區業主(5月22日潮新聞)。
這已經是她第三次因同樣的理由被拒了。三年前,徐女士想要競聘業委會成員,因為房產證沒名字,社區表示不是業主沒有資格競聘。去年,業委會選物業公司競標,歡迎業主參與,徐女士去報名,又被告知不是業主。
徐女士和老公在婚后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老公名字,兩人婚后已經一起生活了十年。既然是婚后買的房子,哪怕房產證上沒有一方的名字,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名文規定的。可社區工作人員只認準一點:社區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認定徐女士不是業主,“里面規定了業主指的是房產證上有名字的才能稱為業主,我們是按照規章辦事情,并沒有自己人為設定框架”。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很簡單的一句話,但社區工作人員的解讀出現了偏差。這里牽涉對“所有權人”的理解,《條例》并沒有規定,房產證上沒有名字的就不是所有權人。《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徐女士這樣,即使是房產證上只寫了老公一個人的名字,徐女士依然是共有權人,當然是業主。
社區三番五次以同樣的理由否認徐女士的業主身份,不僅冷了她一顆公益心,而且侵害了她的業主權利,太不該。此事提醒社區,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必須精準,不能想當然地去理解,在執行相關法規時,也不能膠柱鼓瑟、機械地照搬照抄,否則會重現“怎么證明你爸是你爸”這類奇葩證明,貽笑大方。(王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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