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頭條:退休老伯因工受傷,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法院:認定雙方為勞動關系(副題)
(相關資料圖)
上海法治報訊(記者 季張穎 通訊員 徐劍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并未與其解除勞動手續,而是繼續留用,薪酬、考勤等均未發生變化,然而在勞動者因工受傷后,卻稱員工受傷時已超過退休年齡,應當自動視為從勞動關系變更為勞務關系。近日,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銀發一族”勞動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后認定在雙方于訴請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5年6月15日,韓某入職一家保安公司從事保安工作,時年55周歲。
2022年8月12日,韓某在工作中受傷。當年9月6日,韓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于2022年8月12日與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機構認為,因其已達退休年齡,無主體資格,決定不予受理。韓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韓某訴稱: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職,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韓某在花園小區從事保安工作,工資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保安公司未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資,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等均無變化。另外,韓某雖年滿60周歲,但因用人單位原因,其個人并未實際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被告辯稱:雙方之間雖然在2015年6月15日簽署了勞動合同,但期限2年已屆滿。公司雖然在之后確實未向韓某提出要將勞動關系變更為勞務關系,但是韓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傷當日已經年滿60周歲,超過退休年齡,應當自動視為從勞動關系變更為勞務關系,且韓某未實際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非公司的責任,故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和各自的陳述,韓某在未達退休年齡之前即已經在該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
在韓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該保安公司未為其辦理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手續,而是繼續留用,且工作內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資待遇等均未發生變化。
故韓某與該保安公司之間的關系仍然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性質和構成要件,據此可以認定在雙方于訴請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實際上,隨著“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的不斷熱議,“銀發一族”退休返聘、退休后再就業等用工爭議日趨增多。在這之中,尤以保潔、保安等這類普遍年紀較大、文化水平較低的工種為最,極易受到欠薪、維權難的困擾。
對于銀發一族勞動者,法官提醒,要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重視證據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再就業,個人應當保存好各項工作材料。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保存好工資流水、日常管理人員安排工作任務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甚至同事證人證言等資料。對于用人單位,則應當主動承擔起誠信用工之責,引導規范招用流程。同時謹慎審查用工人員信息,從源頭上防范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糾紛。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