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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觀點:法問 | 病弱老人旅行時受傷 旅行社是否要擔責

【法問】


(相關資料圖)

原標題:病弱老人旅行時受傷 旅行社是否要擔責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陳丹丹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今年76歲,河南洛陽人。前段時間,孩子說要帶我去北京轉轉。我們找了一家旅行社,提前跟他們說了我身體不好、腿腳也不方便、癌癥復發轉移到了骨髓這些情況,還簽了《北京市國內旅游合同》。旅行社說我們這是家庭式自由結伴行,時間地點都比較輕松自由。

但是旅游期間,導游并沒有根據我的身體狀況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輔助器具。一次,在“自由活動”期間,我在公園里不小心摔倒了。導游和親人趕緊把我送到了醫院,我被診斷為股骨粗隆間骨折等多項疾病。

我特別生氣,覺得旅行社并沒有按照約定提供《行程須知》,明明知道我身體不好卻不進行提醒,因此想要起訴旅行社賠償我醫療費、護理費。

請問,外出旅游時,像我這樣身體不好的老人“自由活動”時受傷,旅行社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河南 郭女士

為您釋疑

郭女士您好!

根據旅游法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旅行社對于提前告知過身體狀況的老弱病孕等旅游者,應進行特殊標注,提供詳細而適當的旅游線路及出行方式,并出示《行程須知》,根據旅游者身體狀況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輔助器具。

此外,考慮到旅游者在身體虛弱且行動不便的情況下,仍選擇參加旅游,旅游者也負有一定自甘風險的責任。因此,旅行社并非要承擔全部責任。法院會酌情判令旅行社賠償您部分費用,剩下的部分由您個人承擔。

在此也提醒,老弱病孕等旅游者應根據自身健康狀況選擇適度的旅游產品,在旅行期間更應注意自身安全,聽從導游指揮,不將自己置于風險之中,盡量選擇與親屬結伴而行,不要“獨自享受行程”。

一旦發生意外事件,旅行社應本著“健康至上”原則緊急送醫,妥善處置,旅游者應盡量與旅行社協商解決糾紛,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撥打各省市旅游局的投訴電話或者撥打消費者投訴電話12315,按照投訴流程進行辦理。需要提醒的是,旅游者應注意留存糾紛發生期間的相關證據。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楊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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