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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速看:作品享有著作權 侵權依法要擔責

【案情介紹】

2017年,某教育公司組織人力、投入一定資金,編寫了一部專用于某資格考試的《考前必會800題》。數年后,此公司發現某職業培訓公司在網上售賣一種用于同一考試的《備考手冊》,通過對比,發現此《備考手冊》的內容與其幾年前編寫的《考前必會800題》有大量雷同、重合。教育公司認為,該培訓公司的行為,系抄襲,侵犯了其權利,應承擔法律責任;遂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教育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面對訴訟,被告培訓公司答辯稱:原告的書根本沒有出版過,而且也不是像小說、劇本那樣的獨創性作品,只不過是把一些試題總結在一本書里面而已,所以那根本就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作品,故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應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圖)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編寫的書籍,不僅僅是對試題進行搜集整理匯編,而且在材料的選擇、審定、設計等方面作出了創造性勞動,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經比對,被告的作品與原告的作品大量雷同,有實質性相似,故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權,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律師解答】

本案是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原、被告爭議的首要問題是原告所編寫的《考前必會800題》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享有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那么,我們就來看一看法律所保護的“作品”是怎樣的。《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原告所編書籍無疑屬于文字作品,所以爭議只在于其是否“具有獨創性”。被告的答辯,其實也是著重指出原告書籍只是試題匯總,不具有獨創性,所以其非“作品”,自己亦無責任。

試題集,不是小說、劇本、樂譜,似乎不是作家的創作,也不體現什么靈感,怎么能享有著作權呢?這種觀點看似合理,但是,卻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不符。試題集這種作品,如果在其對材料的選擇和編排過程中融入了作者的智慧、智力和創造性勞動,也是能體現作者的獨創性的,也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同樣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此可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是看是否“體現獨創性”,至于是改編作品、翻譯作品、注釋作品,還是匯編作品,均不是享有著作權的障礙。

本案中,原告作品在材料選擇和編排上是體現了原告的特定標準和“良苦用心”的,凝結了原告的獨特思路和智力勞動,所以應享有著作權。

至于被告提出的,因從未出版,所以原告書籍不享有著作權,也與法律規定不符。《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這就是說,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即使沒發表都一樣受《著作權法》保護,一樣享有著作權,更不要說沒出版。至于因出版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形,并不符合于本案。

綜合前述可見,原告所編書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的答辯并不成立,所以被告應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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