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未經通知解散公司 職工損失由清算組賠償_世界熱點
編輯同志:
今年2月,我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后,公司因為種種原因決定解散。可清算小組成員明知我的工傷沒有處理,卻沒有通過任何方式通知我關于解散公司的消息。當我得知相關消息時,公司已經解散。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請問:在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我該向誰索要工傷賠償?
讀者:蔣虹虹
蔣虹虹讀者:
你可以向公司的清算小組成員索要賠償。
一方面,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基于你的情形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卻由于公司違反了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導致你無法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工傷待遇,決定了公司必須擔責。
另一方面,清算小組成員未盡法定通知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條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分別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清算組成員明知你的工傷事宜尚未處理,卻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并導致你的權益受到損害,自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午報廖春梅法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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