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員工未通知工會 因違反程序構成違法|當前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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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崔某入職某空間公司任區域負責人,月基本工資3萬元。2022年3月31日,公司向其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該通知載明崔某作為區域負責人,未落實整改要求,導致其管理項目發生違規問題;拒不服從公司管理,多次無故缺席公司重要會議,嚴重失職瀆職。依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給予崔某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得再錄用。
崔某認為,其管理項目雖出現違規問題,但只是管理失職。即使無故缺席會議,該行為也未達到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未履行征求工會意見程序,應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據此,崔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因對仲裁裁決不服,崔某又訴至法院。
密云法院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雖提交證據證明崔某不服從公司管理、經多次提醒后仍拒絕參加重要會議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公司在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情況下,未提交證據證明已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故其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認定公司與崔某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支付崔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官提示】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據此,密云法院法官曲明輝提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法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如果未依法事先通知工會的,將因解除程序違法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另外,一旦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會程序,法律亦規定用人單位事后補正程序,但僅限于一審起訴前。
(來源勞動午報 勞動午報記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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