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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失而復得”

檢察日報記者 沈靜芳 通訊員 孫欣吉樂 隨心

這兩天,談起陳奶奶“失而復得”的養老金,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長舒一口氣,“心里的石頭終于落了地”。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件辦理期間,多部門共商養老保險領域行政爭議化解難題。

2022年4月,扎蘭屯市檢察院檢察官受邀介入一起行政爭議案件的化解工作。檢察官了解得知,年近七旬的陳某因養老金被停發,多次到相關部門上訪。

“我在校辦木器廠工作多年,這事當時的領導和同事都知道,我怎么就不符合發錢(養老金)的條件了呢?”“老伴臥病在床,這是我們唯一的生活來源啊!”講起停發養老保險待遇后的生活,陳某幾度哽咽。

陳某為何突然被停發養老金?是她不符合申領條件還是其中另有隱情?檢察官決定從陳某的原始工作檔案等證明材料入手展開調查。

在走訪扎蘭屯市某鄉政府時,檢察官獲知:2003年鄉政府發生火災,相關檔案資料基本燒毀,無法找到陳某的原始檔案。檢察官于是迅速調整調查計劃,根據陳某提供的信息,檢察官找到了校辦木器廠所屬的某鄉中學,由該校出具書面證明證實陳某于1988年3月至1991年10月之間一直在校辦木器廠當工人,工作經歷屬實。檢察官還找到了與陳某同期工作的同事宋某、吳某,二人也出面證明,陳某曾在校辦木器廠工作近4年。至此,關于陳某工作經歷的調查告一段落。

與此同時,辦案檢察官還從人社部門了解到了陳某養老金被停發的原因:原來,人社部門在開展養老金核發工作時,因甄別不當,將陳某當作了不符合條件人員對待,因此停發了其養老金。

為進一步弄清事實、化解矛盾,2022年11月,扎蘭屯市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聽證員、人社部門工作人員等,依法對陳某恢復養老保險待遇一案進行了公開聽證。

聽證員經討論一致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陳某在1988年3月至1991年10月期間,一直在扎蘭屯市某鄉中學校辦木器廠工作,符合《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通知》(內人社發[2011]249)中1995年底以前在集體企業工作滿3年的參保條件,應當恢復其養老保險待遇。隨后,檢察機關依據公開聽證會形成的意見,與人社部門進行了溝通。考慮到陳某和老伴兒面臨生活困境,當地人社部門專門開辟“綠色通道”,很快為其辦理了審核手續。

聽證會后,扎蘭屯市檢察院對陳某案中暴露出的養老保險辦理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后,會同市紀委監委、法院、公安、人社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多方會簽《關于建立基本養老金監管協作配合機制的實施意見》,構建集線索移送、處置反饋、數據共享與信息通報、監督保障等為一體的工作機制,為社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1月,陳某的養老保險待遇得到恢復,停發期間的6萬余元也足額發放到位。

陳某的煩心事解決后,檢察機關針對調查核實中發現的養老保險辦理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人社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并公開宣告送達。收到檢察建議后,人社部門高度重視,針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進一步強化養老保險安全防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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