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資訊:保護生態環境,“以勞代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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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生態環境,“以勞代償”值得期待
胡建兵
據4月14日《人民法院報》報道,近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時,依法向兩名被告人發出了該院首份《巡湖守護令》,責令其開展為期兩個月的湖面巡查、垃圾清理,發現他人捕魚、電魚、毒魚等情況時,及時向湖域管理部門報告,宣傳鄱陽湖環境保護等工作。2022年10月,上述兩名被告人到鄱陽湖區一水域使用漁網捕魚,被現場查獲漁獲物59.3公斤。鄱陽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據介紹,這是鄱陽法院創新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將被告人從生態“破壞者”轉變成生態“守護者”,以便更好地保護鄱陽湖生態環境與水產資源的一項舉措。
我國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編”增加了“破壞生態”這一侵權形態,將環境侵權責任細化為“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兩種情形,這為“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的主張提供了依據。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肇事者在情節嚴重時可能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勞代償”符合“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賠償”原則,比以往一罰了之的處罰方式更具有長遠意義。
賠償義務人通過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等工作以折抵賠償費用,既可以達到對生態環境功能替代性補償的目的,又能有效解決一些涉生態環境案件“執行難”的問題。而且,相比懲戒,司法活動和行為還承擔著教育、引導的職能,既要讓當事人真心悔罪,又要讓更多人有所敬畏、領悟。“以勞代償”看中的不僅僅是一時的刑罰,更是長期的法治理念的培育及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即通過“審理一案”實現“教育一片”。
事實上,近年來,堅持“綠色司法”理念,本著教育意義大于懲罰目的的原則,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門都在探索創新,積極促進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這樣的做法和效果值得期待。當然,把“以勞代償”的好事辦好,還須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讓其成為一些人逃避刑罰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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