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頭條丨游客受傷,景區“攤上事兒”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陜西日報記者 陶玉瓊 通訊員 劉純博
核心提示
在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前提下,受害人明知存在一定風險,仍自愿參加某種活動導致自身受到損害的,不得因此請求獲得損害賠償。
暑期將至,各大公園景區進入經營旺季。除了正常的景點游玩外,在社交網絡媒體的推動下,一些諸如云中漫步、高空秋千、漂流、蹦極等新興游樂項目也成為“網紅”打卡點,人氣爆棚。但是,這些新鮮又刺激的游樂項目受到青睞的同時,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也頻頻發生,相關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那么,對于這些“樂極生悲”的慘劇,責任該由誰承擔呢
典型案例
張某及朋友共6人前往某私人經營的民俗景區玩耍,景區內設有多種游樂項目。張某和朋友購票體驗名為“精心大穿越”的滑道游樂項目。游玩過程中,張某因姿勢不當,鞋底與滑道側壁發生接觸,發生事故受傷。經醫院診斷,張某多處關節脫位,軟組織損傷,更嚴重的是腿部出現了骨折現象,被認定構成十級傷殘。
受傷后,該景區支付了5000元醫療費。之后張某提出賠償要求,希望景區賠償所有損失,但遭到拒絕。景區負責人稱在張某等人入場時已簽署《風險告知書》,且工作人員在張某等人游玩之前演示了正確乘坐動作,張某受傷是因為自身過錯造成的,不應由景區承擔賠償。張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景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共計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參加“精心大穿越”滑道游樂項目,本身就存在一定風險。張某等人入場時簽署《風險告知書》,說明景區工作人員已對該項目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告知,且在張某等人游玩前,景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正確乘坐動作演示,張某等人亦未證明景區存在設備故障等情形,說明景區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據此,張某等人要求景區賠償15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省高院民一庭三級法官助理 錢少杰
“暑期出游,大家心情都很愉悅,但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運動及游樂項目時,要謹慎有度,如果出現損害,要及時合法保障自身權益。”錢少杰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條對娛樂場所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依據此條,景區、游樂場等在對外營業的過程中,要確保設備良好、防護措施到位,對游玩者應進行風險告知及注意事項提醒,必要時要進行適當的動作演示及培訓,確保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要對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案情呈現景區游樂項目設備不存在故障,且工作人員對張某等人進行了風險告知及動作演示,所以景區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張某的損害后果不應歸責于景區。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錢少杰表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自甘冒險制度意義重大,無論在裁判規范還是行為導向上都具有積極意義。所謂自甘冒險,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預見損害之發生而又自愿冒損害發生之危險,而損害結果真不幸發生”。案例中,張某等人明知游樂項目存在一定風險,在景區已經告知風險且進行乘坐演示的情況下,自愿參加該游樂項目。如果在游玩過程中,與其他參加者發生正常接觸而致其身體受到損害,因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自甘風險”,其應自己承擔損害后果。除此之外,生活中,我們參加的野外探險以及籃球、足球、羽毛球等競技體育運動都有造成身體損害的風險,而對于這些風險,一般人都是應當可以預見的。所以,只要其他參與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損害風險就應由受損害者自身承擔,不得要求他人承擔。民法典如此規定,對于促進當事人謹慎評估自身體質及所參加運動的風險、合理認定承擔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提示,公眾參與新興游樂項目前應仔細閱讀風險告知,謹慎選擇,量力而行,切勿在身體狀況不允許的情況下參與過于刺激的項目;游玩過程中,要嚴格遵循游戲規則和安全要求;如果在游玩中發生危險,要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或呼叫管理人員,降低傷害,同時保存好門票等憑證以及現場其他證據,依法妥善維權。對經營者而言,要強化責任意識,要為具有風險的游玩設施配備安全設備和急救藥品等,同時要對參與者進行游玩提示、規則講解、動作指引、秩序維護,防患于未然。另外,可通過投保人身意外保險等方式,分擔化解相應風險,提升賠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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