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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兩年未休年休假,能否攢到一塊兒休?

常律師:

您好!

自從2020年2月入職公司以來,我從沒有休過年休假,公司也沒有向我支付過相應的加班費用?,F在,我想把以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攢到一塊兒休。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否應該批準?

答: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因此,如果您已經連續從事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福利待遇。但年休假一般不能跨兩個以上年度安排,“攢一塊休”的想法并不可取。對于您未休年休假的天數,您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據勞動午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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