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由誰來證明?
上下班路上交通事故,未及時報警致責任無法查明,能否認定工傷?這個問題如何解決,關鍵在于誰來對事故責任承擔證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交通事故受傷一月后報警
2018年7月9日,某公司職工戴國亮下班后駕駛摩托車離開公司返回居住地,行駛至某幼兒園路段處,遇一幼童突然跑步橫過馬路,他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導致跌落受傷,后幼童離開現場。8月8日,戴國亮向廈門市同安區交警大隊報警。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戴國亮及幼童均負有責任。但無法認定責任比例。
爭議:非本人主要責任誰來證明
廈門市人社局以參保單位不能提供交通事故非參保職工本人主要責任為由,不予認定工傷。職工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責任認定書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社保部門經過調查核實后,應當綜合作出判斷。在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戴國亮作為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完全有條件第一時間進行報警,卻于近一個月后報警,導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第一時間對其進行酒測、現場勘查以及其他證據的收集等,因證據缺失而無法確定戴國亮的責任大小。現戴國亮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責任所致,其應對“是否系非本人主要責任”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點評:交通事故工傷舉證責任分配考慮三點
對于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竟合情形,事故責任有時難以查明。在這種情況下,責任證明如何分配就成了行政訴訟中工傷是否能夠認定的關鍵。本人認為,主要考慮三點:
首先,考慮行政行為性質。工傷認定是一種依行政相對人申請而予以確認的行政行為,是一種受益性行政行為,并非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強行介入而對相對人發生不利后果的行為,不能要求行政主體對全部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職工需對其符合認定工傷條件承擔基本的舉證責任。
其次,考慮舉證能力平衡。也即證明責任分配究竟由哪一方承擔才公平。職工上下班并非用人單位所能監督、管理、控制范圍,讓用人單位直接證明職工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情形,實屬苛責,亦有失公允。
第三,考慮道德風險規避。在因報警滯后而致交通事故現場證據缺失的情況下,直接推定為非職工主要責任從而認定工傷,會導致幾乎所有的意外傷害都可能被認定為工傷。道德風險不可避免。司法行為在舉證責任安排上,不可不考慮規避這種風險的需要。
案件來源:廈門市中院(2020)閩02行終50號判決書
江蘇省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律師 徐旭東
(據江蘇工人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