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評】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尋求最大“公約數”
本網評論員 何應洋
4月1日起,湖南、重慶、福建將施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前,北京、天津等22省份已于去年或今年初陸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上海最高,為每月2590元。
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勞動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對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確定辦法、調整周期、爭議處理等作出相應規定,使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更具剛性和操作性。同時,還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旨在用法律的形式,干預工資分配,從而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標準不只是簡單體現在工資條上,它還被當作其他一些待遇的計算基數和底線,涉及勞動者多方面的勞動經濟權益。比如,按規定,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失業保險金、工傷傷殘津貼、單位停工停產期間職工的基本生活費等等,也都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最低工資標準的每一次調整提高,對低收入勞動者尤其是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勞動者而言,都是利好。
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絕大多數企業嚴格落實,不打折扣,讓勞動者分享了企業的發展紅利。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企業未能很好執行這一制度,利用延長工作時間、剔除福利待遇等手段,變相稀釋勞動者最低工資,減損了勞動者合法權益。還有一些企業,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標準工資,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與企業的利潤增長幅度不同步不匹配。
此類現象的存在,提醒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各方,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之后,不能一發了之,要讓最低工資標準真正落地見效,需多方給力,協作聯動,后續的宣傳實施、監督檢查、嚴格執法須緊緊跟上。一方面,要加強宣傳引導,讓更多的企業認識到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本意和初衷,只是保基本保底線,最低工資標準并非職工標準工資。要引導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從自身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通過協商來確定職工工資標準,讓職工的工資收入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步增長。另一方面,要加大監管力度,勞動行政部門要主動向前,嚴格監管,剛性執法,不給稀釋最低工資行為以空間。工會組織要加強監督,發現變相降低工資標準行為,提醒企業及時糾正,對拒不改正的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企業代表組織要督促企業提升法治意識,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讓勞動者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同時,勞動者自身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對企業采取延長工時、剔除福利待遇等變相“稀釋”最低工資的行為,敢于說“不”,依法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當前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的雙重壓力,正逐步向勞動領域傳導,一些企業經營遇到了很大困難,各類企業發展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一情況下,需要各地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也要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充分評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給各類企業人工成本帶來的影響及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科學測算調整的合理幅度。總之,確定、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要多做尋求最大“公約數”、畫好最大“同心圓”的工作,只有切實兼顧了勞資雙方的利益,最低工資標準才能發揮最大效能,真正實現勞資共贏、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