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提前休產假未獲批 擅自入院待產算曠工嗎?
編輯同志:
我在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在第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又于2020年7月續簽了3年期合同。2021年2月,我在醫院看病時獲知自己已懷孕1個月。2021年11月,眼看離預產期只有一周時間了,而且醫生也建議我盡快入院待產,于是,我向公司提交了休產假的假條,但公司不同意提前休產假。
出于安全考慮,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我還是住進了醫院,幾天后生下了寶寶。可是,當我休完產假回到公司時,發現我的崗位被新招聘的人替代,我已經被公司開除了。原來,公司以我擅自離崗的行為構成曠工、違反考勤制度為由,對我作了自行離職處理。
請問:在請產假未被批準的情況下不到崗能算曠工嗎?我該怎么辦?
讀者:丁俞琳
丁俞琳讀者:
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提前休產假是女職工的權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休產假屬于法定假期,女職工按規定休產假,只要通知了單位即可,無需單位批準。本案中,你申請提前一周休產假,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在未被批準的情況下不到崗,是不能按曠工處理的。
另一方面,“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受法律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女職工具有法定的過錯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鑒于你不到崗的情況不屬于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因此,公司對你作自行離職處理,顯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的做法違法,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途徑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鑒于你的崗位已被他人替代,如果你與公司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的話,那么你的勞動合同就無法繼續履行,此種情況下,你只能選擇要求公司支付給賠償金,即由公司按照你應得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潘家永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