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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35歲就業門檻需要發揮法治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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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遏制35歲就業門檻需要發揮法治威力

相關部門應將年齡歧視明確列為反就業歧視的法定情形,細化年齡歧視判定標準和法律責任,并通過引進第三方評價機制的方式,對企業的用工行為進行監督評價,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從而倒逼不法企業打消施行就業年齡歧視的歪念。

985本科、211碩士、擁有十多年互聯網營銷經驗的張玉,自2022年4月開始求職以來,先后投出上千份簡歷,多無音訊。張玉將求職不順的原因歸結為“超齡”,“一些公司明確只招35歲以下人員,還有一家公司已經決定錄用,走流程時委婉地說領導年齡比我小,后來以與崗位不匹配為由不予錄用。”(6月26日《工人日報》)

就業是最大民生,保證所有求職者不因年齡門檻所限實現平等就業,是保障民生的重中之重。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就業促進法亦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實施各種就業歧視。企業借口求職者年齡超過35歲而拒絕錄用,是典型的年齡歧視,已為法律所不容。

一些企業在招聘中故意對求職者設置年齡歧視門檻,固然與某些崗位需要精力旺盛的年輕勞動者這一因素有關,但企業一刀切地將35歲以上的求職者拒之門外,企圖藉此收割“青春紅利”、降低用工成本,無疑是劍走偏鋒。如此不僅有悖年齡結構的科學規律,可能把真正有能力的勞動者擋在企業門外,也會減少勞動力供給,導致勞動力短缺、用工成本上漲,最終讓企業的發展和利益受損,也是對中年勞動者權益的赤裸裸侵犯,必須堅決遏制。

從深層誘因看,部分企業故意在錄用人員時設置隱性就業年齡歧視門檻,主要是鉆了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將年齡歧視列為禁止情形的“空子”。以就業促進法為例,該法只是明確禁止“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四種就業歧視,盡管在列舉這四種就業歧視后添加了一個“等”字,理論上可以將包括年齡歧視的所有就業歧視納入禁止范疇,卻難以解決對年齡歧視認定的監管執法實務難題,無形中讓企業揮舞就業年齡隱性歧視大棒有機可乘。

經國利民,法是重器。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禁止就業年齡歧視的規定較為原則,顯然,不論是從進一步堵塞就業年齡歧視的法律漏洞出發,還是從解決監管執法和司法實務難題的角度考量,完善相關規定的細則,已是遏制就業年齡歧視的必然選擇。

相關部門應適時將年齡歧視明確列為反就業歧視的法定情形,細化年齡歧視判定標準和法律責任,并通過引進第三方評價機制的方式,對企業的用工行為進行監督評價,充分發揮法治威力,倒逼不法企業打消施行就業年齡歧視的歪念。(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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