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擁有最終解釋權”是向霸王條款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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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處罰“擁有最終解釋權”是向霸王條款亮劍
日前,河北秦皇島一美容會所因在對經營項目進行說明時使用“最終解釋權歸××美容會所”的內容而被罰款5000元引發關注。記者梳理發現,因為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而被處罰的商家并不少,但目前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銷活動中使用類似描述。
正如市場監督部門所提醒的那樣,“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只維護了單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商家自身的利益,而沒有考慮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最終解釋權”成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和手段,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也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其第六款規定,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違反了該條規定,依據該法第15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案例中,某美容會所因在對經營項目進行說明時使用“最終解釋權歸××美容會所”的內容而被罰款5000元,可以說是于法有據,處理恰當。類似案例之所以引發關注,一方面在于此類行為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商家設置類似的霸王條款已經成為一種約定形成的慣例,另一方面,公眾對此類行為已深惡痛絕,正是有霸王條款的存在,消費權益往往得不到保護。商家仗著“最終解釋權”規避法律責任,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的權利和實施有效監督的權利,損害了市場環境和公平交易原則,應依法對此予以懲處和打擊。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可謂一場及時雨。
通過個案及其類似案例的批量化處理,讓違法者為此付出法律代價,應該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處罰“擁有最終解釋權”是在向霸王條款亮劍,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仍有不少商家促銷宣稱“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說明此類現象還非常嚴重,需要開展系統化和長久性治理。一方面,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類似“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條款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和投訴,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同時達到有效監督的目的。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于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過零容忍的嚴格執法打擊違法者僥幸心理。(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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