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熱點:勞動合同規定“糾紛不得申請仲裁”,約定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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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其預先擬定、對所有入職員工都適用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因勞動合同引發的一切糾紛,只能通過雙方協商處理,不得申請仲裁。”我與公司就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后,由于彼此一直協商未果,我想申請仲裁,但又礙于約定在先而猶豫不決。請問:我究竟能否申請仲裁?
讀者 劉芬芬
劉芬芬讀者:
你可以申請仲裁。
一方面,“不得申請仲裁”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只要屬于對應范圍內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享有當然的申請仲裁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剝奪,其中當然也包括以協議方式剝奪。你與公司關于“不得申請仲裁”的約定,無疑與之相違。
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另一方面,“不得申請仲裁”屬于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分別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正因為“不得申請仲裁”內容為公司單方預先擬定、對全體入職員工適用、目的在于排除員工主要權利,決定了從這一角度上說同樣無效。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