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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箱|老板親戚為本單位作證 員工能否申請其回避?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民營公司的職工,就半年時間的加班費是否已發放,我與公司發生爭議,并鬧上了勞動仲裁庭。公司由于拿不出我在加班費發放表上的簽字和其他有關書證,就向仲裁庭提出申請,讓公司的出納會計出庭作證,說她能證明我已經領取了加班費,而這個出納會計是公司老板的至親。

請問:在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我能否要求該出納會計回避?


(資料圖)

讀者:胡云征

胡云征讀者:

首先,你不能申請出納會計回避。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边@說明,證人證言是定案的證據之一,有利于保證裁審機構全面查清案情,因此,我國的回避制度不適用于證人。

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中,當事人只可以申請仲裁員、書記員回避?!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仲裁員、記錄人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p>

其次,出納會計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該規定也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中,該出納會計作為公司一方的證人,由于是老板的親戚,顯然其所提供的證言很可能會偏袒公司一方,所以,仲裁庭是不會僅僅依據出納會計的證言就定案的。

最后,如果公司不能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加班費已經支付,就會敗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睋?,該公司若無法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午報潘家永律師信箱)

標簽: 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 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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