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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盡快補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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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完善立法,盡快補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短板

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關愛,設計工傷特別保險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保護范圍,盡快解決職業傷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不斷提升勞動者的保障水平,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相關行業穩健發展。

日前,山東省青島市啟動試行補充工傷保險與傷養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工傷保障制度,設置職業傷害保險保障,將游離于基本工傷保險制度之外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大多層次工傷保障體系覆蓋人群,實現職業人群應保盡保,補齊職業傷害保障短板,化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為工傷一至四級人員解決傷養后顧之憂。(1月30日《工人日報》)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以及與傳統行業的深度結合,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迅速發展,成為我國新的就業增長點,對于保障民生、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群體規模日漸龐大,如何保護好這些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

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仍處于不完善狀態。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中,存在一個尚待補齊的短板,即靈活就業人員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目前的制度中,工傷保險需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盡管個別地區已經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工傷保險試點,但由于勞動關系難以確定、工作流動性強、工傷事故調查取證難等問題,大部分靈活就業人員長期無法加入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參加。”但是,現實中由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就業具有靈活性、短期性,不具備典型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難以參加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工傷保險,陷入“勞而無?!钡睦Ь?;很多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賠多少,勞動者知之甚少,導致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得不到及時救助;部分試點地區參保準入條件設置不合理,適用范圍小,保障面覆蓋低。加快建立健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的法律制度,為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迫在眉睫。

要為廣大勞動者筑起堅實的職業傷害保障。立法需要提供職業傷害保障,專章規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明確新就業形態用工關系、新業態企業勞動保護責任,以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待遇、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保障內容。健全職業傷害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靈活、符合勞動者保護、兼顧新業態發展的新型職業傷害保障體系,廣泛覆蓋人群,結合實際合理設定職業傷害險費率水平,推行社會化的保險政策并以財政兜底,降低企業和勞動者的繳費負擔,通過保費補貼、稅費減免等,鼓勵平臺企業切實履行好社會責任,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到更平衡、更充分的職業傷害保障。暢通救濟渠道,健全爭議調處機制,推進“法院+工會”訴前調解機制,發揮工會公職律師和法律服務志愿者的作用,為各類勞動者提供法律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督促相關企業落實權益保障責任。

撐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保障安全網,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關愛,設計工傷特別保險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保護范圍,盡快解決職業傷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不斷提升勞動者的保障水平,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相關行業穩健發展。(潘鐸?。?/p>

標簽: 工傷保險 勞動關系 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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