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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微動態丨【法問】入職一年才能簽合同繳社保 這樣的規定是不是霸王條款


(資料圖)

【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柳姍姍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于2021年7月10日入職現在所在的公司,試用期一個月,月工資是5000元。一開始,公司說一個月試用期合格,就簽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但是我入職半年多也沒兌現。

后來,我問了公司的行政人員,得知公司規定入職后滿一年才簽訂勞動合同,才給繳納社保,任何人來單位都是這么做的,如果單獨給我提前辦理保險,其他人會有意見。現在,公司又拖欠了我三個月工資。

請問,公司關于入職一年才簽勞動合同才繳社保的規定是否合法?我要辭職,應該怎么維權?

長春 徐先生

為您釋疑

徐先生您好!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應當在您入職時就與您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這條法律,您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關于社保繳納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現在因單位拖欠工資,您如果向公司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您可以要求確認自入職之日起到辭職之日止的勞動關系,進而補繳社會保險,支付拖欠的工資,在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同時,還可以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的補償金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雨琦

標簽: 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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