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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問】離職后還能要回離職補償金嗎

【法問】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裴龍翔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0年10月12日,我進入一家公司從事技術崗位工作,和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加上績效工資是每個月11000元。2021年9月10日,公司口頭通知我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9月15日,我同意和公司達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并簽訂《離職補償協議書》。協議上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間尚未支付的薪資共計15,686元以及離職補償金11000元。協議簽訂后,公司到現在只向我支付10000元。

我在公司工作表現蠻好的,是公司提出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的,現在《離職補償協議書》也簽了,請問我能不能向公司要回還沒支付的工資和離職補償?需要通過怎樣的方式來維權?

上海 小張

為您釋疑

小張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公司與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約定離職補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另外,您向公司提供了勞動,公司應當向您足額支付您的勞動報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據此,您與公司簽訂的《離職補償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存在可以撤銷協議的情形,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義務。公司沒有如期支付工資差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您可以向企業注冊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履行支付義務。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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