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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帶薪拉屎”3到6小時被解雇,冤不冤?

原標題:每天“帶薪拉屎”3到6小時被解雇,冤不冤?

去衛生間本來是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但有人卻因此被解雇了。據勞動報5月24日報道,王某因肛腸手術后不適,每天在廁所停留3到6小時,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解除了其勞動合同。


(資料圖)

3到6個小時的超長如廁時間,確實罕見,不免讓人聯想到此前網友調侃的“帶薪拉屎”,即借上廁所的名義,在衛生間扎堆聊天扯八卦、打手游,在工作時間“摸魚”。況且,王某工作部門中員工僅有其一人,沒有其他同事的監督,這也客觀上給王某超長如廁時間提供了便利。但按照王某解釋,其如廁并非是出于逃避工作的初衷,而是身體不適下的不得已。

那么“如廁時間過長”可以作為解聘員工的理由嗎?王某就不這樣認為,故提起仲裁,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但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經過一審、二審和終審,法院均判決王某的上廁所時間超出了正常的生理需求范圍,公司解雇合法。

為何仲裁和訴訟結果如此不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正因如此,仲裁才認定王某上廁所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正常生理需求,公司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而不應該將上廁所時間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

然而,法院之所以作出相反的判定,也合乎情理。雖然上廁所是正常生理需求,但一天上3到6個小時確實失了“度”,按照每天8小時的法定勞動時間來算,除去如廁時間,平均每天能用于工作的,也就只剩4個小時左右,這對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

所以法院雖對員工上廁所的權利予以支持,但認定王某每日在公司衛生間停留時間,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圍。故按照“因私離崗”的定義及處罰規定,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

以上兩種判決都有其道理,但前后不一的判決結果反映了,我國法律在對生病等特殊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方面,還留有一定的空白。未來,立法機關還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對相關情況進行更清晰的界定。當下,本案前前后后的多次判決,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一節生動的普法課。

對企業來說,對員工提供人文關懷,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同時,也給個別想鉆法律空子的企業提個醒,員工如廁只要在正常的時間范圍內都屬于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勞動者加班或者克扣工資。當然,碰上有難言之隱的員工,為其提供更換崗位、改善工作環境等便利也有助于維護良好的勞資關系,增加員工的歸屬感,提高工作效率,長期來看,對企業也是利好。

同時,對勞動者來說,工作中的片刻放松的確可以緩解疲憊,提高效率。但也要講究休息不能過度,以逃避工作為初衷的消極怠工是玩忽職守,也是對整體工作氛圍的破壞。如果因個人身體原因無法勝任以往工作,可以向公司申請更換崗位,或者申請病假進一步治療,休息好了再投入工作,豈不是兩全其美?

總之,良好的勞資關系需要雙方相互理解、共同維護。(楊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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