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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一方起訴離婚對方應履責_世界今熱點


(相關資料圖)

【案情介紹】

劉先生和趙女士于2020年3月確認戀愛關系,2021年3月16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楹箅p方脾氣秉性的差異愈發明顯,劉先生多次在婚內對劉女士進行毆打,并導致劉女士多次受傷,為此劉先生向趙女士出具了懺悔書,并且為了彌補對趙女士的傷害,雙方又共同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劉先生將個人婚前的一套價值400萬的房屋無償過戶到趙女士名下,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由劉先生承擔,但雙方在簽訂該協議后并未立即進行房屋的過戶手續。2022年10月起,劉先生又多次對趙女士實施家庭暴力,不堪忍受的趙女士于2022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先生離婚,并要求劉先生配合趙女士按照《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對房屋進行過戶登記。劉先生在庭審中同意離婚,也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對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并不認可,認為該《婚內財產協議》系趙女士脅迫其簽訂的,協議無效,但當庭并未提出相應的證據。最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準予劉先生和趙女士離婚,并且支持了趙女士要求劉先生配合對協議約定的房屋進行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答】

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劉先生和趙女士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效力如何?二、對于劉先生在婚內對趙女士實施毆打的行為,趙女士能否向劉先生主張損害賠償?

首先,劉先生和趙女士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劉先生和趙女士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并且劉先生未證明其存在被脅迫的情形,因此,該《婚內財產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于法有據,應當對趙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其次,對于劉先生的婚內出軌行為,趙女士有權在離婚訴訟中向劉先生主張損害賠償的。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由此可知,劉先生在婚內期間多次對趙女士實施毆打行為,對趙女士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趙女士作為無過錯方有權依據上述第(三)條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向劉先生主張損害賠償。

結合本案,劉先生在婚內多次對趙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無疑給趙女士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趙女士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同時,劉先生和趙女士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被依法認定為有效,那么劉先生作為協議的一方,應當依法履行協議中所約定的相關內容。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供稿 來源:天津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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