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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快播:高考培訓服務中暗藏哪些法律風險?

高考培訓服務中暗藏哪些法律風險?(主題)

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績、進入一所優秀的大學是每一個學子的心愿。近年來,高考改革更加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的提升和興趣培養,也為培訓機構創造了更多商機。很多學生家長支付了價格不菲的培訓費,但是孩子最終并未取得理想成績。高考培訓當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資料圖)

花高額專業培訓費但文化課成績沒達標

小靜擅長跳舞,小靜媽媽認識了一位舞蹈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其稱小靜條件不錯,可以幫助考入舞蹈學院。小靜媽媽與該培訓機構簽訂協議書,約定該機構為小靜考入舞蹈學院進行專業課輔導,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舞蹈編創、培訓費80萬元,后續又支付了各項考試費用20萬元,共計100萬元。不料小靜文化課成績未過線,未被舞蹈學院錄取,故小靜媽媽起訴要求退還所有費用。舞蹈培訓機構則辯稱已履行合同義務,不同意退還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協議約定,如因小靜專業課成績未通過,則退還全部舞蹈編創及培訓費用;若文化課成績未通過導致不被錄取,上述費用不予退還。培訓機構提交證據證明其為小靜提供了專業課培訓,且專業課成績已達到招錄標準,小靜未被錄取系因文化課成績不達標,按照合同約定不予退還費用。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靜媽媽的訴請。

法官釋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因小靜不符合協議書明確約定的退款條件,故其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被判決駁回。學生和家長在訂立教育培訓合同時,應對合同條款進行細致閱讀。

機構的背景提升服務和綜合素質規劃靠譜嗎

小麗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高考志愿填報合同》《自主選拔校測指導合同》《背景提升合同》,由該機構為小麗的孩子提供高考志愿填報、自主招生和背景提升服務,小麗為此支付了5萬元服務費。在合同履行期間,該機構多人離職,且服務內容與簽約內容不符,部分合同未簽章,公司管理混亂。簽約一年后,機構人去樓空,故小麗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已支付費用,并主張機構存在欺詐,要求予以三倍賠償。教育培訓機構辯稱,已提供背景提升服務和綜合素質規劃,該部分費用不予退還,對于未完成的服務內容,同意退還相應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麗主張經濟損失及撤銷合同,未就其主張的欺詐行為充分舉證,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高考志愿填報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退款,法院不持異議。關于《自主選拔校測指導合同》,雙方均認可未予以履行,相關培訓費用應予以退還。關于《背景提升合同》,小麗主張培訓機構提交的證書及報告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小麗已全程參與,培訓機構亦付出了一定的勞動成本,故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法院酌定退還服務費4萬余元。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些高考教育培訓機構為了招攬學生進行夸大宣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從而使學生家長基于錯誤的認識而與其訂立合同。實踐中比較典型的欺詐行為包括:通過比較有影響的人擴散虛假消息、在公共社交平臺上發布與教育培訓相關的虛假情況、向學生家長傳遞學生在培訓機構的虛假正面信息。

學生家長在主張培訓機構存在欺詐時應注意以下方面:1.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包括夸大宣傳、實際提供服務與被告承諾和合同約定明顯不符,此類證據如合同、日常溝通記錄、宣傳海報及手冊等,在日常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應當及時保留。2.當事人主張合同欺詐將導致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撤銷權屬于形成權,法律對形成權的行使規定了除斥期間。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學生家長在得知培訓機構存在欺詐情形時,應及時提起訴訟主張權利。3.學生家長接受教育培訓機構并支付相應費用,屬于消費行為。若培訓機構存在欺詐情況,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

培訓公司承諾可以讓孩子戒網癮考名校

小天沉迷網絡,無心學習,小天媽媽非常著急。某培訓公司稱,他們可以針對小天制定專門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培訓,小天資質不錯,經過培訓可以考入某名校。心急之下,小天媽媽與該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由該公司為小天提供心理咨詢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促進服務對象提高分數,實現自我教育成才。協議簽訂后,小天媽媽支付了服務費,合同期內小天接受了一對一教育培訓和心理輔導,然而,小天的高考成績未能達到上某名校的分數線。

小天媽媽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服務名不副實,未達成其承諾的目標,且該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經營范圍內亦無教育培訓和課外輔導,故主張協議違反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要求退還全部款項。培訓公司辯稱,其已完成服務內容,其提供的是心理咨詢,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學科培訓;公司提供的服務在法律規定范圍,不屬于民辦學科知識的特殊許可范圍。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天媽媽主張培訓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要求確認協議書無效。“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在性質上、適用法律、登記機關、運營模式等方面均有不同。本案培訓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營利性、非公益性質的法人單位,對其適用的法律應為“公司法”“民法”等,非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調整對象。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協議書中未就受培訓對象最終所取得的成績或考取院校進行約定,且小天媽媽亦未對此提供證據,故法院對小天媽媽的陳述不予采信,其主張協議書無效并退還費用的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關于合同無效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超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如機構提供的是經營性培訓,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本案培訓公司為營利性法人,而非民辦學校,不受民辦教育促進法調整,故案涉協議合法有效。

本案中,小天媽媽輕信培訓公司能幫助小天考入名校的承諾,但是協議中并未明確約定最終的錄取院校和考試分數,即使有此類條款亦違反相關教育政策規定而不受法律保護。故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保持理性,不要輕信機構承諾,在合同洽商簽訂之前,應明確己方要求并將合理要求在合同中予以確立。另需提醒的是,教育培訓僅是外在輔助,關鍵還是在于學生需通過培訓提升自身能力。

當前,一些培訓機構利用家長學生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焦慮心理,用“包過保過”“名師家教”等字樣,對教學規模、師資力量、培訓成果等方面進行夸大宣傳。為禁止此類亂象,各地對涉考類校外培訓機構做出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培訓效果,不得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升學率”“錄取率”,不得超經營范圍、違規開展高考志愿填報服務并違規收費等。培訓機構應合法誠實經營,遵守相關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涉嫌違法違規經營,引發糾紛。

針對教育培訓糾紛,法院將綜合考察合同約定內容、實際履約情況、雙方的真實意思和主觀過錯等因素,基于雙方的舉證內容做出判決。培訓機構若存在欺詐情形,可能會面臨合同被撤銷甚至構成詐騙罪的法律風險。

(鄧可人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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